瀆職罪的特征
發表時間:2017-11-08 14:54:1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瀆職罪的特征,希望能幫助大家。
1.瀆職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所謂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是指國家機關實現其基本職能的正常工作活動。在我國,國家機關的一切權力來源于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是人民的公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從事公務、履行管理職能的過程中,都必須恪盡職守,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切實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這樣才能使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合法、公正和高效地進行。而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玩忽職守,則必然干擾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阻礙黨和國家各項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妨害國家機關實現其基本職能,有的還會給國家和人民利益直接造成重大損失,從而大大降低國家機關的威信,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賴。因此,為了保證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合法、公正、高效地進行,促進依法治國,實現社會公正,必須與各種形式的瀆職犯罪進行堅決的斗爭。
2.瀆職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嚴重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公民對國家機關管理活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賴,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瀆職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各類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不同于國家工作人員,不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者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瀆職罪在主觀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如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員罪等,少數犯罪也可以出于過失,如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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