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侮辱尸體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8 15:13:5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3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盜竊、侮辱尸體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尸體罪)盜竊、侮辱尸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盜竊、侮辱尸體罪,是指秘密竊取尸體或者對尸體采用毀壞、玷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客體為社會風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行為對象是尸體。所謂尸體,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遺留的軀體。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體,不是尸體;無生命的尸體如已蛻化分離的,則為遺骨或遺發,不能稱為尸體。尸體,一些國家判例解釋其除整具遺體外,還可以包括已經成形的死胎、尸體的部分及成為其內容的物。所謂遺骨,指根據傳統祭祀、紀念風習予以保留或應當存留的死者骨骸。一些國家明文規定其包括骨灰,另有的國家(如日本、韓國等)還明文把本罪的行為對象擴大為包括遺發、殮物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侮辱尸體的行為。
所謂盜竊尸體,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尸體的行為,即采取為他人所不知曉的方法將尸體置于行為人自己實際控制支配之下從而使他人喪失對尸體的占有。如從墳墓中、停尸房或從其他任何放置尸體的場所秘密竊取尸體。行為人主觀上認識是秘密的,是為他人所不知的,至于客觀上是否為他人所知,不影響秘密竊取的性質。這種秘密性主要是針對死者的親屬即遺屬或尸體管理人等相關人員而言,而不包括其他人。例如行為人采取為死者親屬或醫院停尸間的負責人或者公墓的看管人所不知曉的方法秘密地將尸體轉運出尸體合法占有人控制的范圍,這種行為即使為其他人所看見
仍不失為盜竊尸體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盜竊尸體行為以尸體原來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為必要,如果尸體原來在行為人控制之下,如殺人后直接將尸體轉移、隱藏、掩埋的,不以本罪論處。實踐中對于行為人利用對尸體管理之便,為他人提供條件從而將尸體盜走的,則成立盜竊尸體罪的共犯。如醫院停尸間負責人或公墓管理人員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為他人大開方便之門從而使尸體得以順利被偷運走,那么該負責人或者管理人員構成了盜竊尸體罪的共犯。
所謂侮辱尸體,是直接對尸體施加凌辱等各種行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為。具體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幾種行為方式:1.毀損尸體,即對于尸體予以物理上或者化學性的損傷或破壞。既包括對整具尸體的毀損或者破壞,也包括對尸體一部的損壞,比如焚燒、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毀損死者的面容,取走腦漿等均構成毀損。從時間要求上,行為人必須于被害人死亡后對其尸體加以損壞,否則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損壞行為構成故意殺人行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論處。
2.猥褻尸體。即對尸體加以污穢侮辱或者有輕蔑的行為。比如奸尸或者剝奪去衣物,使之暴露于眾,在尸體上進行涂劃乃至鞭尸,摳摸尸體陰部、向尸體上吐唾液、涂抹不潔之物等均屬猥褻行為。
3.以刺激遺屬感情的方法處理或者不法處理尸體。這種行為方式傷害了死者親友的感情,有傷社會風化。
4.采用悖逆傳統葬俗或宗教葬習的方法來掩埋、處理尸體。對于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其獨特的喪葬習慣,如果行為人明知掩埋處理尸體有違民風習俗,有傷民族感情而故意力Ⅱ以為之,顯屬侮辱尸體行為。例如不殮以棺、將尸體抬放河中、沉尸海港、將尸體棄置人跡罕至的沼坑、將尸體直立埋葬等。上述行為如果為當地少數民族習俗所允許者除外。因此,對這類行為方式的認定應因不同民族的不同習俗而異。
5.其他形式的侮辱尸體的行為。如拋棄尸體、葬后無故挖開棺木、敞露尸體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體、出賣尸體、非法使用尸體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盜竊、侮辱尸體者,不構成犯罪。
本罪屬選擇性罪名,有盜竊或者侮辱尸體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盜竊尸體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處罰,不必數罪并罰。殺人后為毀滅罪證、掩蓋罪跡而毀壞、拋棄尸體的,應以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故意殺人后為損害死者的尊嚴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體的,應當數罪并罰。
南京刑事律師網(http://www.importcostumes.com)是專業刑事辯護南京律師網站,推薦江蘇知名刑事辯護律師事務所.解答刑事律師咨詢,提供專業刑事案件律師辯護!
以上就是關于:盜竊、侮辱尸體罪的構成要件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