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應開庭審理的情形
發表時間:2017-10-03 12:52:0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208次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二審有開庭審理和不開庭審理兩種審理模式,審理模式的選擇權在二審法院,但這并不意味著刑事辯護律師對二審的審理模式不能產生任何影響。由于《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應該采用開庭審理模式的情形,所以,刑事辯護律師在掌握了這些法律規定的具體情形之后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影響法院,使得二審法院作出最有利于被告人的選擇。
一般來說,開庭審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如果被告人或刑事辯護律師認為一審判決中存在事實認定不清的情況,可以積極向法院申請開庭審理。
以下幾種情形下應當開庭審理:
第一是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這種情形是二審刑事辯護律師在申請公開開庭時最常用的理由。
第二是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應該開庭審理;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案件,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
第三是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只要是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不管被告人是否上訴都應該開庭審理,而且檢察機關抗訴還可能影響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因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人上訴的,不論是二審法院改判還是發回重審,都不能加重刑罰,但檢察機關抗訴和自訴人上訴的除外。第四是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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