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解讀評議案件的相關問題
發表時間:2017-11-10 12:41:5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95次被告人陳述后,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一卜五條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合議庭評議案件,應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構成何罪,有無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應否處以刑罰、判處何種刑罰,附帶民事訴訟刑事律師如何解決,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刑事律師如何處理等,并依法作出判決、裁定。
合議庭的評議由審判長主持,但應當充分發揮民主,充分評議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情況和控辯雙方的意見,認證研究分析,切實避免實踐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合而不議”等現象的出現。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經過評議后,應當作出判決。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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