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案件開庭審理的二審程序
發表時間:2020-04-07 19:36:0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90次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二審法院刑事案件開庭審理的,除參照一審程序的相關規定外,還有一些二審的特殊程序。
1.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刑事理案件,可以在本院審理,也可以在案發地或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2.法庭調查階段,在審判人員宣讀一審判決書后,被告人上訴的案件,先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刑事辯護律師陳述其上訴意見,然后由檢察員陳述其答辯意見;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先由檢察員陳述其抗訴理由,然后由一審被告人和其刑事辯護律師陳述答辯理由。法庭調查的重點是針對雙方上訴和抗訴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實,核查證據。
3.法庭調查階段,若檢察員或刑事辯護律師申請出示、宣讀、播放一審審理期間已經移交給人民法院的證據的,法庭應當指令法警出示、播放有關證據,準許申請人宣讀。
4.若檢察員、上訴人及其刑事辯護律師對鑒定意見有異議,認為鑒定程序違反規定或者鑒定結果存在疑點,或檢察員、上訴人及其刑事辯護律師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有異議,認為該證人證言或陳述對案情有重大影響,檢察員、上訴人及其刑事辯護律師申請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證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證。
5.法庭辯論階段,上訴案件先由上訴人、刑事辯護律師發言,再由檢察員發言;抗訴案件,先由檢察員發言,再由一審被告人、辯護人發言;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先由檢察員發言,再由一審被告人、刑事辯護律師發言。
6.共同犯罪案件中,沒有提出上訴的和沒有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一審被告人,應該參加法庭調查,并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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