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訴案件中如何提起刑事反訴?(刑事案件反訴)
發表時間:2021-08-28 10:40:4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851次刑事辯護律師淺談在自訴案件中如何提起刑事反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自訴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入可以對自訴人提出反訴,即被告人可以針對自訴人起訴其構成犯罪的事實,反訴自訴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構成犯罪,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自訴人的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七條對反訴的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而言,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可以提起反訴的自訴案件范圍。自訴案件包括三種類型,并非所有的自訴案件被告人都可以提起反訴,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由于此類案件系公訴轉自訴案件,原本屬于公訴案件的范疇,因此,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不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此類案件的被告人如果認為自訴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請求公安機關立案處理,符合自訴條件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單獨提出自訴。
2.對于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反訴是與自訴相關聯的訴訟,針對本案自訴人以外的人無法提起反訴,只能單獨提起自訴。(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如果是針對與本案無關的行為提起訴訟,無論是針對本案自訴人,抑或其他主體,均不能提起反訴。(3)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
3.由于反訴案件的事實與自訴案件的事實具有相關性,將二者一并審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也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因此,《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應當與自訴案件一并審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提起反訴的條件、對提起反訴的審查、反訴案件的審理等都適用自訴案件的相關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在自訴案件與反訴案件一并審理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都既是自訴人又是被告人,具有雙重身份,在訴訟中具有相同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
4.反訴是一個獨立的訴訟,是在自訴案件審理的過程中,被告人就自訴人實施的與本案有關聯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因此,反訴以自訴的存在為前提,但是,這并未否定自訴是一個獨立的訴訟。因此,《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因此,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自訴人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反訴案件。
延伸閱讀反訴的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只限于對自訴人,不能對代為告訴人或者被害人親屬提起反訴;
(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有關,只與本訴的內容有關,與反訴人有關。如果反訴成立,可以沖銷、折抵本訴;
(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反訴的內容只限于不訴不理案件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不包括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不包括本應當公訴但由被害人自訴的案件。
反訴一經成立,人民法院即可與自訴案件合并審理。在這種互訴案件中,雙方當事人既是自訴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如果自訴或反訴一方申請撤回起訴,法庭在同意一方撤回起訴后,對未申請撤回的訴訟應繼續審理。如果對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判處刑罰,應根據各自應負的罪責分別判處,不能互相抵消刑罰。
在刑事案件一審中能否反訴,需要案件性質確定,公訴案件被告人不能反訴,自訴案件可以反訴。同時反訴也需要滿足法定條件,反訴一經成立,人民法院即可與自訴案件合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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