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自訴案件的審理方式?(自訴案件審理)
發表時間:2020-11-22 17:50:1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48次《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自訴案件,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可以適是用簡易程序審理。,,因此,對于受理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告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自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且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但是,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通常難以符合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參照適用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被告人實施兩個以上犯罪行為,分別屬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對自}斥部分的審理,適用本章的規定。”據此,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并審理。也就是說,對于被告人實施了分別屬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的,對上述案件可以并案審理,即將自訴案件并入公訴案件一并審理。需要注意的是,此種情況下自訴案件雖然被并入公訴案件一并審理,但對自訴案件的處理仍然適用自訴案件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享有自訴案件規定的相應訴訟權利,如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針對自訴人提出反訴等。實踐中不能因為自訴案件被并人公訴案件一并審理,就對自訴案件也適用公訴案件的相關規定,無視自訴案件的特殊規定。
人民法院對于決定受理的自訴案件,無論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都應當開庭審理?!缎淌略V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對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自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因此,具有《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人民自訴人未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后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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