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放棄與處理
發表時間:2024-03-08 08:44:0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836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放棄
1.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僅對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2.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放棄對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訴訟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相應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其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
3.被害人放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4.被害人放棄對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審宣判后,若反悔,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
1.刑事被告人無罪或者公訴人撤訴后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
(1)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公訴案件,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不宜調解或者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2.二審期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處理
(1)第一審期間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第二審期間提起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
(2)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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