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案件的審查起訴環節:告知筆錄與具結書
發表時間:2024-03-08 08:30:3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26次認罪認罰案件的審查起訴必備環節一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1、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2、 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3、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4、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檢察院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自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值班律師可以審閱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認罪認罰案件的審查起訴必備環節二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 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具結書應當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簽名。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有這些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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