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自訴案件的中止審理?(自訴案件中止)
發表時間:2020-11-22 17:49:3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44次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前,出現了一些使審判在一定時期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相關情形消失后,再恢復審理的活動。1996年刑事訴訟法沒有關于中止審理的規定,但《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從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出發,對中止審理作出了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綜合考慮了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的情況,增加了關于中止審理的規定。由于立法已經對中止審理作出了明確,《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刪除了關于中止審理的一般規定,以避免與立法的不必要重復,但仍然保留了關于自訴案件中止審理的規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判期間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被告人到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自訴案件適用中止審理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被告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這里既包括被告人被羈押的情況下脫逃的,也包括未被羈押的被告人脫逃,還包括由于其他原因被告人下落不明的。無論何種原因,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2)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自訴人不到庭的,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因此,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只有在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情況下,才可以中止審理。(3)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而中止審理的,被告人歸案后,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以防止由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再度無法繼續審理。此外,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人審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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