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解讀自訴案件的審查受理
發表時間:2020-11-22 17:51:5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29次
南京刑事律師解讀自訴案件的審查受理
自訴人提起自訴后,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進行審查,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才予以受理和進行審判。對于自訴案件的受理,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自訴案件的審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依法受理,并開庭審判。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對提起的自訴應當進行全面審查,既包括對自訴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的審查,也包括審查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足夠。但是,對于自訴的審查并非實體審查,更不是判斷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故不得以“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不予受理,①對于此類自訴案件,仍然應當開庭審判并作出判決。
2.自訴案件的不予受理。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1)不屬于《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2)缺乏罪證的;(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②(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根據這一規定,對于不符合自訴案件立案條件而自訴人又不愿意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而不能在審查立案階段徑直駁回起訴。
3.自訴案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裁定的上訴和處理。《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自訴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4.自訴案件的審查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
5.自訴案件受理的幾個特殊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自訴案件受理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2)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告知其放棄告訴的法律后果;自訴人放棄告訴,判決宣告后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并告知其不參加訴訟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視為放棄告訴。第一審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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