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刑事自訴案件審限)
發表時間:2020-11-22 17:48:3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39次1996年刑事訴訟法對于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未作規定,《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亦未予以明確。一般認為,關于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可以參照公訴案件的審理期限及時結案。①
為更好地完善訴訟程序,使司法機關能夠依法辦案,確保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利益,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增加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的規定。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被告人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被告人被羈押的,應當按照審理公訴案件的期限進行,即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由于自訴案件受理的前提條件之一是“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故證據充分、案件事實相對清楚,從提高審判效率,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審理自訴案件一般不應申請延長審理期限。討論中,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應當適用何規定,存在不同看法。有意見認為,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審理期限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即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經認真研究,我們認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也應當適用公訴案件普通審限的規定,不應當適用公訴案件簡易程序較短審限的規定。主要考慮如下:與公訴案件移送到法院前公訴機關已收集好相關證據不同,不少自訴案件都是案件起訴到法院后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因此,人民法院需要適用較長的審限,以更好地調取相關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正是基于上述考慮,立法對自訴案件設置了較長的審理期限。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自訴案件亦是如此,不能直接適用公訴案件簡易程序的審限,以更好地貫徹立法精神,更為準確地定罪量刑,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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