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如何把握自訴案件的調查核實證據?
發表時間:2020-11-22 17:47:3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415次根據刑事訟法及《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自訴案件的調查核實證據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人民法院調取自訴案件證據的相關規定。《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根據這一規定,只有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才能在必要時依法調取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但是,對于自訴人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而是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不予受理。這樣一來,容易形成“自訴人收集證據能力差,難以達到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而人民法院卻只有在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后才能依法調取證據”的怪象。為了解決這一問題,201 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自訴案件,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在提起自訴時能夠提供有關線索,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調取。”這一規定較好地解決知識產權刑事自訴案件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問題,但并未適用于全部刑事自訴案件!缎淌略V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六十八條在《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吸收《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規定:“自訴案件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調取。”①對于這一規定,有兩個問題值得注意:(1)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調取證據不再限于受理自訴案件后,當事人在提起自訴時即可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這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實踐中存在的自訴人收集證據能力差的困境,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自訴案件的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限于“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且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這有利于避免當事人濫用這一條款,限制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情形和范圍,也避免因為這一規定給人民法院增加過多的工作量。
此外,起草過程中,針對實踐中公安機關等部門掌握了部分自訴案件證據材料的情況,有意見建議進一步明確對于公安機關等部門掌握的自訴案件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也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而調取。經研究認為,對于公安機關等部門掌握的自訴案件證據材料,當事人無法收集的,屬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證據”,依據本條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如果符合相關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調取。
2.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宣布休庭,通過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等方式,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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