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與非罪
發表時間:2020-11-25 20:04:2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4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拘禁罪與非罪,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司法實踐中,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犯罪處理:(1)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無辜群眾,造成惡劣影響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時間較長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殺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2.劃清違法拘捕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違法拘留、逮捕是違反拘留、逮捕法規的行為,一般是司法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準、執行拘捕時,違反法律規定的有關程序、手續和時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時限報捕、批捕;未及時辦理、出示拘留、逮捕證;未依法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未先辦理延期手續而超期羈押人犯的等,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種客觀因素造成錯拘、錯捕的,也不構成犯罪。
兩者部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實踐中往往互相牽連,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后者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為的表現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生,互有關聯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非國家工作人員有類似“刑訊逼供”等關押行為的,不定刑訊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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