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與其他罪名的區分
發表時間:2017-11-08 13:23:4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9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綁架罪與其他罪名的區分,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拐賣婦女、兒童罪與綁架罪均有綁架的行為,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兩者區別之關鍵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而綁架罪以勒索財物、以他人作人質等為目的。
(二)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以威脅方法實施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區別是:
1.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
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
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
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如系暴力,行為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已經實施的。
3.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并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隱藏、控制
另外,如果行為人以并不存在的綁架行為欺騙威嚇某人不是當場交付財物的,既不應以敲詐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綁架定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如欺騙威嚇某人當場交出財物,而威嚇的內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為內容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如威嚇的內容是以揭露隱私等,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三)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實際上存在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兩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而且,綁架罪在客觀上也必然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剝奪的方法與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沒有質的區別,都可以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綁架方法構成。兩罪中將被害人綁架、劫持的空間特點也一樣,既可以是就地不動,也可以是將被害人擄離原所在地。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主要在于,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滿足行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與此相應的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為。而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為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實踐中,涉及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界限區分問題的主要是為索債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本法第238條第3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我們認為,對于為索債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處理時應注意,如本法頒行前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與本法沖突的,不應再參照適用,并應從這樣幾個方面注意區別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之界限: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2.為索取債務綁架他人后,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索得債務后,又索取額外財物或以人質相挾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為人同時觸犯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兩個罪名。但應視此情況為想象競合犯(實施一個索取財物行為,而財物中既有債務又有額外財物時)或吸收犯的形態,對行為人以綁架罪一罪處理。
(四)綁架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綁架勒索的綁架罪與搶劫罪都以取得財物為目的;在客觀上都可以表現為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在侵犯的合法權益方面,兩者也都同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而兩者是十分近似的犯罪。區別兩者的關鍵有兩個方面:
1.綁架罪是以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被綁架人的安危為要挾,勒索財物行為的指向對象為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綁架人;搶劫罪的方法則一般不表現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挾的人及劫財行為指向的對象一般具有同一性。
2.綁架罪由于是將被綁架人作為人質向第三人索取財物,因此獲取財物的時間不可能是綁架行為實施的當時,也一般不可能是當場獲取財物;而搶劫罪只能是當場及在暴力、脅迫行為實施的當時劫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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