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辯護分析
發表時間:2017-10-17 14:18:5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1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辯護分析,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客體
對于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因為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都是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所直接侵害的社會關系。一方面 ,假冒注冊商標犯罪行為破壞了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假冒注冊商標犯罪行為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客觀方面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構成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要素:
(一)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
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是假冒注冊商標罪在客觀方面的基本特征之一。我國《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對什么行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什么行為不應當追究法律責任;什么行為屬于民事侵權行為,什么行為屬于刑事犯罪行為,都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為了加強對市場經濟中商標使用的管理,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并逐步對其加以完善,我國還加入了一系列的國際公約,這表明我國的商標管理基本走上了法制軌道。假冒注冊商標犯罪行為正是對我國商標管理制度和商標法律秩序的破壞。
(二)行為人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對于如何理解“相同的商標”,對于假冒注冊商標罪中所指的相同商標,應作廣義理解,即指內容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商標。如果將“相同的商標”理解為“完全相同的商標”,則注冊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就得不到有效保護。
對于如何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罪中的“使用”,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這樣更加更全面地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2004年《解釋》第8條第2款規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三)須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四)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必須是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
商標一經注冊,注冊商標所有人不僅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而且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有償或無償轉讓,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是指違背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意志,沒有征得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并與之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所以,商標的轉讓和許可使用必須以注冊商標所有人同意為前提,使用人在未與注冊商標所有人簽訂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情況下,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就構成假冒注冊商標行為。
(五)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情節犯,要求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故“情節嚴重”作為一種定罪情節起著區別罪與非罪的作用。假冒注冊商標罪中的“情節嚴重”一般采取兩個方面的標準:一是數額較大;二是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根據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第69條的規定,以下情況可以視為“情節嚴重”:(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2)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主體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在一定條件下有可能從事假冒注冊商標活動,情節嚴重者同樣應按假冒注冊商標罪論處,而且如果單位為行為人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也可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
四、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主觀方面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過失,即行為人必須“明知”是他人的注冊商標而在同種商品上予以假冒。這是因為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具有無形性和可復制性的特點,行為人很有可能過失地侵犯了他人的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因此,如若不對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主觀方面作嚴格的限制,就會使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打擊面過寬,反而不利于穩定社會秩序和有效保護權利,也違背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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