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分析
發表時間:2017-10-17 13:52:2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0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分析,希望能幫助大家。
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即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體,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方面,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方面四大要素,從刑事辯護的角度必須進行深入剖析。
一、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體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體是他人商業秘密權,即他人對商業秘密的專有權。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商業秘密權,因為犯罪客體,是指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由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可見,犯罪客體必須是一種法益。所謂法益,是指法律所確認的和保護的利益與價值。因此,上述觀點中的“知識產權管理秩序”雖然包括了商業秘密的內容,但其內涵卻不是指一種具體的法益,它就不能作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直接所侵犯的客體。
侵犯商業秘密罪侵害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商業秘密。一般而言,商業秘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商業秘密,又稱工商秘密,包括所有生產領域和商品流通領域里的未經公布的經營信息與技術信息;狹義的商業秘密,則僅是指其中的經營信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由此可見,作為我國法律所保護的商業秘密是廣義而言的,這里的所謂技術信息,是指技術配方、技術訣竅、工藝流程等;所謂經營信息,是指采取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經營等有關經營的重大決策以及與自己有業務往來的客戶的情況等。
二、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方面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并且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侵犯商業秘密罪客觀方面的具體表現有以下內容:
(一)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人實施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法規的行為,即要求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這是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前提。眾所周知,商業秘密一經使用即可取得經濟利益,因而,商業秘密權是一種財產權。權利人對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1款的規定,任何人都不得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非法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不得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二)須是行為人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行為人侵犯的必須是他人的商業秘密。如果行為人侵犯的是屬于自己的或者他人沒有取得商業秘密權的商業秘密,則不構成對該商業秘密的侵權。此外,《刑法》規定的上述四種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有一個重要的特征,即未經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同意。“未經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同意”也是所有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共同特征。上述“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是指依法對商業秘密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如果商業秘密為某一個單位或公民合法所有,則權利人屬于單一主體;如果合法所有人為兩個以上的單位或公民,則該商業秘密的主體為共同主體。商業秘密不具有排他性、獨占性、壟斷性。權利人無權排斥他人以合法手段獲取同一商業秘密,因此,對于同一商業秘密,可能出現多個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并存的局面,各權利人只能是相互尊重,互不侵犯。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對下列情況無權主張其權利:一是他人自行創造、構思出同樣的商業秘密;二是他人從其他合法權利人那里受讓商業秘密權;三是他人從其他合法權利人那里合法取得商業秘密等。
此外,行為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不只限于物質性的損失,還應包括非物質性的損失,如權利人的名譽、榮譽的損失以及競爭優勢的減弱或者喪失等。
三、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有學者認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經營者個人和單位。筆者認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并不限于經營者或具有其他特殊身份的人,如作為自然人的扒手竊取到他人商業秘密資料后,又披露或者轉讓給第三人,從而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同樣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所以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不是特殊主體。但是,在實踐中,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多是具有某種職務的、職業的、身份的人或者依法、依約定有保密義務的人和單位。具體來說,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合同約定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筆者認為,這里的合同約定應包括企業或單位與內部員工的約定和企業與商業秘密的受讓者之間的約定。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如果雙方訂立有保守商業秘密的合同,當事人的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并給對方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可以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二是本公司、企業中知悉或掌握了商業秘密的人,如工商企業的廠長、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職工或臨時雇用工,已離退休或轉調的原工商企業人員等。根據《勞動法》第22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因此,這些人員如果違反了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也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體。三是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這是指除上述兩種人以外的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任何人,如受委托并因此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律師、專利代理人、經濟顧問,對工商企業有監督、檢察、調查和管理權的審計人員、稅務人員、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主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負有保守因業務獲知或持有商業秘密的有關人員,等等。
四、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方面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有意識地通過各種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或將已獲知的商業秘密披露給他人。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泄露了商業秘密的,則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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