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分析串通投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之辯
發表時間:2017-10-16 19:50:3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12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分析串通投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之辯,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串通投標罪的客體
串通投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招投標管理制度和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其次要客體是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在公平競爭的原則下進行,不允許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事先串通投標,否則,不僅直接妨害招投標市場秩序,還會侵害國家、集體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串通投標罪的客觀方面
串通投標罪屬于典型的法定犯,以違反《招標投標法》等為前提。根據《刑法》規定,串通投標行為可分為兩大類:一是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二是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為。
(一)串通投標罪成立的前提條件
《招標投標法》對成立串通投標罪的前提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也就是說,構成串通投標罪的行為人必須以違反以下規定為必要條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1)泄露招投標的相關情況。 (2)串通投標、行賄等影響公平競爭的行為。
(二)串通投標罪的行為方式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投標人之間通過口頭、書面協議約定,就投標報價互相通氣,以避免相互競爭,或者協議輪流在類似項目中中標,共同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主要表現形式有:(1)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投標報價;(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投標報價;(3)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4)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約定給沒有中標或棄標的其他投標人以“棄標補償費”。
2.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串通投標罪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第一,一個投標人與招標組織者串通。這是招投標活動中常見的一種現象。在招投標活動中,招標方或其個別人員,與某一投標人相互勾結,采用透露標底等非法手段;或者讓該企業以低價中標,再通過調整合同價款等方式,使其獲利。這種行為的危害后果是十分嚴重的。中標后,中標人不是千方百計干好工程,而是把心思放在偷工減料上,致使有的工程建成之日就是大修之日,甚至是倒塌之日。
第二,投標人相互串通,損害招標人利益。為避免在招標中泄露標底等行為發生,有些地方采用無標底招標或復合標底招標。這種做法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也給投標人串通投標提供了可乘之機,如幾個投標人串通一氣,統一提高投標價格。這樣,無論誰中標,幾家都可以平分提高部分的差價,獲取不義之財。
第三,在邀請招標活動中,暗定一家,其他人“陪標”。《招標投標法》頒布后,議標被取消,但邀請招標又為某些招標人串通招標提供了可乘之機。例如,招標人已暗定一家承包者甲,但又不敢違反法律規定不招標,就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邀請另兩家實力和水平都遠不如甲的承包者,或者直接由甲安排兩家承包者“陪標”,使甲在評標中脫穎而出,成功中標。
第四,招投標雙方串通,在制定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辦法、確定評標人員等環節,制定傾向于特定投標人,排擠其他投標人的條件,增加特定投標人中標的可能性。
第五,串通投標還有一種特殊的行為方式,即特定投標人既不與其他投標人相勾結,也不與招標人串通,而是通過其他途徑找到該招標項目所在地區的行政長官或招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利用行政干預的手段,迫使招標單位確定該特定投標人中標。這種串通行為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地方保護或部門(行業)保護。該種串通投標的隱蔽性很強,且對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秩序沖擊巨大。
三、串通投標罪的主體
串通投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投標人和招標人構成,依照《刑法》規定,不僅自然人可以成為串通投標罪的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串通投標罪的主體。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都具有招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主體資格,自然人一般不能成為招標人或者投標人,只有在例外情況下,自然人才能成為科研項目投標活動的投標人。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沒有投標資格,以自己所在公司名義或者借用他人的資質憑其他公司名義繳納保證金后報名參加投標的自然人,可以構成串通投標罪的主體。
四、串通投標罪的主觀方面
串通投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串通投標罪所侵犯的主要客體決定其犯罪的性質屬于典型的法定犯,依照法律規定,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但這里的“情節嚴重”只是作為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分界線,故不能由此把串通投標罪當成結果犯。換言之,串通投標罪屬于行為犯的范疇,只要有情節嚴重的串通投標行為就構成犯罪,所以,串通投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法而故意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主觀心態,屬于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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