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發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16 14:36:0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0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出售發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出售發票罪的客體
非法出售發票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發票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普通發票。發票,又稱發貨票、商事憑證,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我國現在使用的發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單位內部結算憑證除外)大體包括三類: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各種專業發票。普通發票按管理權限可分為國稅發票和地稅發票;按行業可分為商品銷售發票、旅游業發票、娛樂業發票、廣告業發票等;按其功能可分為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發票和不具有此項功能的一般發票。作為非法出售發票罪的發票就是指這種不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普通發票有不同類型,按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分為甲、乙、丙、丁四類,甲類發票適用于國有企業,乙類發票適用于集體企業,丙類發票適用于私營及個人企業,丁類發票適用于臨時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按經濟性質及行業性質的不同,分為工業發票、商業發票、交通運輸業發票、建筑安裝業發票、服務業發票、其他行業發票和個體工商業發票等;按填開金額是否限制的不同,分為限額發票和非限額發票。
二、非法出售發票罪的客觀方面
非法出售發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出售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發票僅限于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的情況。通常情況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在特殊情況下,則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禁止倒買倒賣發票。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如果需要使用發票,只能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因此,除稅務機關可以依法發售各種發票外,其他一切出售發票的行為都是非法的。所謂出售,是指以一定的價格將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賣出的行為。所謂非法出售,是指這種賣出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的行為不合法。有金錢交易、轉移所有權是其本質特征。因此,那些無金錢交易、不轉移所有權的行為,如租用、轉讓、贈與等,就不能算是出售,因而也就不能構成本罪。
三、非法出售發票罪的主體
非法出售發票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就自然人犯罪而言,非法出售發票罪對犯罪主體的要求是:(1)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即年滿16周歲;(2)行為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即行為人具有行為辨認和控制能力。對單位犯罪而言,國有、集體單位不要求具備法人資格;但對私人企業,根據《單位犯罪案件解釋》,只有具備法人資格,才可能構成單位犯罪。否則,按照自然人犯罪處理。另外,單位設立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如果為實施犯罪而設立公司、企業,則仍然不能成立單位犯罪。
四、非法出售發票罪的主觀方面
非法出售發票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一般都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即行為人明知出售不能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的行為是非法的,但是為了牟利或者出于其他目的,仍然非法出售該類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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