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如何定罪
發表時間:2019-06-13 14:30:1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63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事律師: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如何定罪,希望能幫助大家。
南京刑事律師: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如何定罪?
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是指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標識是在商品或在商品的包裝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所構成的商標圖案的物體,是商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把自己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而使用的專用標志,屬于一種無形的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商標所有權人許可、授權或依法轉讓,不得擅自制造、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一般表現為未經批準承接商標印制業務的個人和企業,在沒有得到商標權人委托的情況下,制造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或者非商標權人委托商標印制單位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一般表現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的商標印制單位,未經商標權人的委托,制造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或者雖經商標權人委托但超量印制商標標識。南京刑事律師認為,作為一種故意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明知是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非法制造,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動機。因此,行為人主觀上對“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是否“明知”,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觸犯本罪的被告人往往辯稱,其是受他人等人欺騙才印制相關商標標識及外包裝箱的,并不知道他人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產品,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在這種情況下,査明被告人是否“明知”,成為案件審理的關鍵問題。
“明知”是構成故意犯罪不可缺少的主觀要素。認定“明知”, 被告人的供述當然是最直接的證據。但是,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是 不夠的。由于被告人在訴訟中所處的特殊地位,其供述存在虛假 的可能性,不能因其辯解“不明知”就不予認定,而要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對行為人是否“明知”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予以認定。如果其他證據確實、充分,即使被告人否認,也應認定其“明知”。制管理辦法》規定,企業 和個體工商戶承接商標印刷業務,應當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在承接商標印刷業務時,應當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商標注冊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印制商標授權書等證 明文件及商標圖樣嚴格核査,未提供規定的證明文件的,印制商標單位不得承接印制。姚偉林作為從事印刷行業多年的人員,明知印刷他人注冊商標標識,不但需要被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使用 人出示《商標注冊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還需要出示許可人的授權委托書才能印。如果被告人其僅憑他人提供的商標標識,未提供任何上述書面證明文件的情況就為噶人印刷外包裝箱及聯系印制商標標識電腦版本;特別是已發現他人在制假時,為獲取非法利益,仍繼續為他人聯系印刷及制版單位,證明其主觀上具有明知非法制造的是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為之的故意,同時,客觀上又積極參與制假,實施非法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因此,對其行為應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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