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
發表時間:2019-06-13 14:21:4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3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事律師: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 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 擾或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 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根據南京刑事律師的專業經驗,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應注意從犯罪構成上把握如下特征:
(一)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對象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中的數據、應用程序,侵犯的客體是計算 機信息系統的安全。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是指在計算機中,按照 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的 功用和能力。計算機信息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 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數據,是指計算機實際處理的一切文字、符號、聲音、圖像等有意義的組合。而計算機應用程序,是用戶使用數據庫的一種方式,是用戶按 數據庫授予的子模式的邏輯結構,書寫對數據進行操作或運算的 程序。正是這種犯罪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利用計算機實施的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 國家秘密等犯罪區別開來。
比如,犯罪分子對主機信息系統上的帳號和root密碼進行修改、增加,對計算機信息系 統中的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都屬于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侵犯。
(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對計算機 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 加的操作,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 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
“違反國家規定”,主要指違反國家關于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 安全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等,這是構成本罪的必要前提。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對計 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 改、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三種行為方式。通常用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有其特定的要求,廠家或者程序管理員按照用戶的需要設定了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擅自刪除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某一功能、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原有功能、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 能、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干擾,或者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信息 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常常會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有時甚至會使計算機信息系統完全癱瘓。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也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嚴重方法。因為計算機病毒是編制或者插入在計算機程序中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是一種典型的計算機破壞性程序,其隱藏在計算機內部運行,常常會導致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甚至造成癱瘓,給用戶帶來難以估量、難以挽回的損失。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三種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每一種行為都能單獨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如果被告人同時實施三種或者兩種犯罪行為時,必須查明被告人所實施的每一種行為是否都具有后果嚴重這一要件。對于僅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而沒有達到后果嚴重程度的,不能以犯罪論處,也不能引用相關的法律條文。
(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但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可以多種多樣,例如炫耀、泄憤報復、不正當競爭、妒賢忌能等等。無論出于什么動機和目的,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危害后果,仍然放任或者希望這種結果發生,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并且后果嚴重的,就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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