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10 14:10:5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招收工作制度。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建立了現代化的國家公務員制度和教育制度。依法保障國家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的正常秩序,是提高國家公務員整體素質,實現國家公務員隊伍的優化、廉潔、高效的重要條件,也是發展國家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的重要保障。招收工作關系到招收對象的前途與命運,在招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會嚴重破壞國家公務員、學生招收制度,妨害了國家對于人才的選拔和培養,也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了社會上最大的不公平和低效率,不利于黨和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的工作中,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切實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對于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予以刑罰制裁,對嚴肅招考紀律、維護國家人才培養選拔制度、反腐倡廉、凈化社會風氣以及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二、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招收,是指通過考試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予以錄用、錄取,既包括面向社會公開招考,也包括在特定范圍內進行的招考,但是不包括在某一單位內部進行的錄用考試。
所謂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法》第2條的規定,指的是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另外,《公務員法》第14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因此,我國的公務員包括在中國共產黨的機關、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機關、人民團體中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學生,是指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包括大、中、小各級各類學校的學生,如研究生、大學生、中學生、小學生等,既包括普通院校的學生,又包括成人學校的學生。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將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的行為解釋為在招收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因此,本罪中的“學生”應僅限于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即中學(包括中專)招生、高考招生、研究生招生以及其他學歷教育或者培訓工作中所招收的人員。
所謂徇私舞弊,是指為了私情而通過欺騙的手段做違法亂紀的事情。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中指的是行為人在招收公務員、學生的過程中,屈從于私情、私利,故意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弄虛作假,將明知是不符合公務員、學生錄用、錄取條件的人員予以錄用、錄取;或者將明知是符合錄用、錄取條件的人員不予錄用、錄取。其具體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篡改檔案材料、泄露考試試題、協助考生舞弊、篡改考試成績、篡改年齡、偽造或者變造體檢表、個人履歷表、立功受獎記錄以及故意排擠符合條件的候選人以使得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替補等。
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過程中徇私舞弊行為的情節是否嚴重,是劃分本罪罪與非罪的顯著特征。行為人只有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過程中有徇私舞弊的行為并且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由于徇私舞弊的行為,給國家招考制度的聲譽造成惡劣影響的;或者嚴重擾亂了招考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重大損失的;或者嚴重損害考生的身心健康,給考生家庭帶來嚴重影響的;或者是多次實施徇私舞弊行為的;或者招收多名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或者犯罪手段惡劣的;等等。
三、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公務員法》第22條的規定:“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教育法》第14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教育法》第15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h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因而,本罪的主體范圍實際上是負有招收公務員、學生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的工作人員、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與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卻對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出于過失造成損害結果的,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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