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06-17 21:55:3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8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濫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林業資源是一項極其寶貴的贅源,對改善人類生存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國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規。林業資源予以保護,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對象與盜伐林木罪的對象相同,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森林法》調整范圍之外的個人房前屋后種植零星樹木不屬于本罪的犯罪對象。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
濫伐林木數量較大是構成濫伐林木罪的要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濫伐10至20立方米以上的;(2)濫伐幼樹500至1000株以上的。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屬于本條第2款第(1)項“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情形。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1)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的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除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1款第(1)項“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情形,數量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45條第2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至1000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樹2500至5000株為起點。對于1年內多次濫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濫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公民,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不該濫伐,濫伐林木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結果而有意實施濫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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