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國(邊)境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9 17:51:4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3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偷越國(邊)境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出入國(邊)境的管理制度。所謂國境,是指與鄰國的交界。所謂邊境,是指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區的分界。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政府采取了許多措施來加強對出入國(邊)境的管理。一切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出入境時,都應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請,并辦理一切有關手續。違反上述法律規定,非法出入國(邊)境者,都是對出入國(邊)境管理秩序的侵犯,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偷越國(邊)境”,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行為。其偷越國1(邊)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表現為在不準通過的地點秘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車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雖然是在指定的地點通過,但偽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證件或用其他蒙騙手段蒙混過關的,例如有人藏在進出國(邊)境的飛機、船只、汽車里,也有人藏在出入境裝貨的集裝箱或行李箱中。無論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實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為的,都是偷越國(邊)境行為。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僅只是涂改、偽造了出入境證件,還沒有進一步實施偷越國(邊)境行為的,就不能構成本罪,而可能觸犯其他罪名,如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對外國人人境后在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對外國人開放地區旅行的,都不能視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不能以本罪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情節嚴重”:(1)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2)偷越國(邊)境三次以上的或者三人以上結伙偷越國(邊)境的;(3)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
境的;(4)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5)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即明知是國(邊)境線卻仍決意偷越的。如果行為人不明確或不知道是國(邊)境界,而誤出或誤人的,不能構成本罪。實施本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違反了紀律,為了逃避處分;有的是犯了罪,為逃避刑事處罰;有的是為了走私販毒等。不同的動機可以作為處罰情節考慮,但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對一般居民為了探親訪友、趕集、過境耕種或出國謀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論處,可按出入境管理法規,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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