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犯罪構成
發表時間:2017-11-09 11:52:1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4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犯罪構成,希望能幫助大家。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是指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及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具有豐富的文物,其中相當部分是舉世公認的珍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不但造成文物的嚴重流失,而且使許多文物因失去保護而喪失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毀壞,因而這種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對象限于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而不包括所有的文物。所謂“文物”,是指一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獻和實物,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的文物具體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重要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等。所謂“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體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及辛亥革命以后與著名歷史事件有關的名人墓葬遺址和紀念地。其中古文化遺址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古墓葬包括皇帝陵墓、革命烈士墓等。如果行為侵犯的不是上述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而是其他有關文物的,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所謂盜掘,既不同于單純的盜竊行為,也不同于對文物的破壞行為,它是指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私自掘取行為,其行為方式有的是秘密的,有的是明火執仗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實施,有的則多人合伙甚至聚眾實施。
本罪屬于行為犯而不是結果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就已構成本罪,至于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的結果,只對確定本罪適用的法定刑有意義。在實踐中,雖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一般都會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造成嚴重破壞,但也有些行為確未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對此不能認為不構成犯罪或只構成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能否構成本罪主體,法律無明明文規定,我們認為,根據其他有關對單位犯罪的法律規定來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單位名義組織策劃下實施的,可以對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宜對單位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本罪能否由間接故意構成,理論上有肯定與否定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我們認為,只要行為人的盜掘行為出于故意,其對盜竊的對象是否屬于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確定的,也可以構成本罪。因而,本罪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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