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9 11:57:3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79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保護人民、打擊敵人,制裁犯罪,保護社會主義四化建設的職能。司法工作人員,手中握有執法權.,依法享有偵查、預審、逮捕、起訴、審判的權力。這就需要他們在執法時,剛正不阿,忠于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事實真相,嚴格依法辦事,力求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不枉不縱。如果他們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就會破壞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它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破壞社會主義法制。
所謂司法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賦予審判和法律監督權力的機關,在,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總稱。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檢察權;公安機關是執行機關,負責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公、檢、法三機關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
根據本條規定,徇私徇情可以表現為下列幾種基本形式,即: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所謂無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又包括雖有違法行為,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人,還包括雖然構成犯罪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依法不應追究,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等的人。所謂使他受追訴,是指對無罪人本不應該進行偵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活動,但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無罪的人立案偵查、起訴或審判。
(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所謂有罪的人,是指構成犯罪且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所謂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偵查(含采用強制性措施)、起訴或者審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此外,故意違背事實真相,違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實際放任不管,致使人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訴的,以及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虛假鑒定,嚴重影響刑事追訴活動的等等,都應以本罪的徇私枉法行為論。#p#分頁標題#e#
(3)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與前兩種情況有所不同,上面兩者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都可以成為行為的主體而構成本罪;而這種情況則僅發生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只有刑事審判人員才能實施這種行為而構成本罪。所謂枉法裁判,則是指有罪判無罪,多罪判少罪,無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①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②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③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④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⑤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⑥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根據本法第94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人員。”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公安、國安、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中的偵查人員;人民檢察院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林業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非上述機關人員或者雖為上述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但不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如工會、黨委、司法行政等人員,一般也不能成為本罪主體,構成本罪的,必是共同犯罪。偵查人員,即對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的專門機關的工作人員,如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工作的人員,其職權是搜集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查緝犯罪嫌疑人,并實施必要的強制措施。檢察人員,主要是指檢察員或負有檢察職責的人員。他們的職責是對檢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補充偵查、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和出庭支持公訴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對公安機關的偵查、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以及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改等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審判人員,是指在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工作人員。只有上述人員,才有可能在立案、偵查、預審、起訴、審判活動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p#分頁標題#e#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縱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動機是徇私、徇情,具體表現多種多樣:有的是圖謀私利,貪贓受賄;有的是報復陷害他人;有的是徇私情,袒護、包庇親友;有的是橫行霸道,逞威逞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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