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9 12:30:3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1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枉法仲裁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一類犯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應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仲裁委員會的正常職能活動。本罪雖然被納入“瀆職罪”一章中,其侵犯的客體應該是從屬于瀆職罪的同類客體,與瀆職罪的同類客體有著一致性。仲裁委員會的性質目前仍無定論,但是可以肯定其絕非國家機關。正如第398條泄露國家秘密罪中的第二款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也歸入到瀆職罪這一章,顯然非國家工作人員這樣的犯罪主體與瀆職罪的同類主體不符,其侵犯的客體也必然不符合國家機關的職能活動這一瀆職罪同類客體的標準,將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罪歸人瀆職罪這一章,可能是為了立法上的便利和易于理解,將枉法仲裁罪歸人瀆職罪一章,同樣有著異曲同工之妙。盡管仲裁是非官方的解決糾紛渠道,但是如同訴訟一樣,它的內在精神是要求仲裁員公正不倚,依法裁判。失卻了公正的裁判,仲裁就沒有了靈魂,仲裁的價值也無從體現。仲裁作為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一種爭議解決機制,要求仲裁人員必須公正不倚的依法裁決。仲裁人員的枉法裁決行為不僅影響了一個國家的正常的仲裁職能活動,而且給社會公眾對仲裁公正性的信任度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從而損害仲裁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對初創的仲裁事業將會造成重大的阻礙。
2.仲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仲裁的目的是為了公平公正地解決民商事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事實和法律而進行枉法仲裁的行為必然會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得不到本應有的保障,使仲裁失去原有的意義。
枉法仲裁罪應當只適用于民商事仲裁,也就是仲裁法意義上的仲裁,這樣是考慮到在其他的仲裁中,如果發生了枉法仲裁的行為,還會有救濟的途徑,比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等。這些仲裁裁決并不是終決的裁決,可是民商事仲裁所特有的一裁終局的制度導致其他救濟途徑的缺失也容易產生枉法現象,而且在其他仲裁如體育仲裁等活動中枉法仲裁其所造成的影響和后果都不如在民商事仲裁中那么嚴重,從刑法謙抑性的角度來考慮,本罪所稱的“仲裁”應當僅僅指是民商事仲裁。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在仲裁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行為。
枉法裁決行為只有在“仲裁活動”中進行時才能成立枉法仲裁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仲裁法》第14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第15條規定:“中國仲裁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仲裁委員會的自律性組織。”由此可見,的仲裁委員會是社會團體法人,獨立于行政機關。仲裁員大都是受聘的律師、曾任審判員或法律教學、研究、有高級職稱的教學科研人員。從形式要件上看,仲裁委員會的設立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而成。因此該種社會團體法人不是國家機關,也不是屬于國家機關授權從事某種國家職能而組建的單位,原則上不具有國家機關的屬性。
本罪中的仲裁應該是《仲裁法》意義上的仲裁。《仲裁法》第13條規定了選聘仲裁員的條件,“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三)曾任審判員滿八年的;(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根據《仲裁法》的規定,除了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在仲裁過程中都不同程度地承擔了一定的職責。仲裁委員會主任或秘書長有權就仲裁管轄權、仲裁員回避、延長裁決期限等作出決定,必要時仲裁機構的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可以對案件發表咨詢意見等,如果其作出決定時徇私舞弊,明顯故意違反法定程序,從而造成當事人巨大損失,情節嚴重的,應當可以獨立成為枉法仲裁罪的主體。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對案件發表咨詢意見對案件的仲裁結果并不會產生實質性的改變,所以不能獨立成為枉法仲裁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決但仍然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于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定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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