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概念
發(fā)表時間:2017-11-09 12:34:3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85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wǎng)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概念,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概念及其構成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
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是區(qū)分犯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重要標準。行為人雖然有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行為,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包括也不構成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在“一、瀆職犯罪案件(三十一)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中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家屬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進行解救的;(3)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4)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之前,把握本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時,上述立案標準可以作為參考。
2.本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共犯的界限
行為人與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相勾結,拒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不以本罪論處。
3.一罪與數(shù)罪的界限
行為人因受賄而拒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同時構成受賄罪和拐賣婦女、兒童罪(故意犯罪的共犯)的,應數(shù)罪并罰。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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