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8 15:42:5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8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而無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干擾,與社會關系的個人信息和個人事務不被不當披露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占有權。其真諦是私生活自由與安寧,保護個人生活免受好事之徒的窺探與干擾。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處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會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擾。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場所。包括經常居住的住宅和不經常居住的別墅,也包括營業性的旅館、飯店、招待所等供人租住的客房。漁民家居的船只,也視為住宅。非供人居住的辦公室、倉庫、劇場、車間等不是住宅,不屬本罪侵害的對象。所謂他人住宅,是指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住宅。這里的“他人”,既可以是住宅所有權人,即主人,也可以是住宅的承租人、借用人,還可以是賓館、招待所客房居住的客人。非法侵入尚未分配、出售或出租、無人居住的住房,是民事侵權行為,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非法”,是指不經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沒有法律根據,或者不依法定程序的強行侵入。即侵入者無權又無正當理由,如果有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或滯留在他人住宅不退出,不得謂為非法。例如,司法工作人員依法進入他人住宅進行搜查、逮捕、拘留、查封或扣押財物等職務行為的,不能認為是非法侵入住宅。“侵入”,包括兩種情況:其一,未經住宅主人允許,不顧主人的反對、勸告或阻攔,強行進入他人住宅;其二,進入時住宅主人并不反對,但主人要求行為人退出時行為人不肯退出。就拒不退出的侵入而言,行為人雖是經住宅主人同意或默許進入的,但住宅主人既已要求退出,仍滯留在內不肯退出,實質上和未經許可強行侵入的行為沒有區別。在許多國家的刑法中,規定有“不退去”罪,或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狀中明確規定了“經要求拒不退出住宅”的客觀行為,本法對此未作明文規定,但并不能將這種不作為排除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范疇之外。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意圖在于破壞他人生活的安寧。誤入他人住宅,一經發現即行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或者未經主人允許進入他人住宅并非惡意的,因主觀上不具有侵犯他人隱私權的故意,就不構成本罪。如闖入他人住宅是為了進行盜竊、詐騙、搶劫、強奸、故意殺人等其他犯罪的,在這種情況下,按刑法吸收犯理論,后行為吸收前行為,不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也不再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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