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解讀非法搜查罪的犯罪構成四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17 09:20:5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2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解讀非法搜查罪的犯罪構成四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
1.非法搜查罪客體要件
非法搜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與社會無關的個人信息和個人事務不被不當披露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占有權。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不被公開的權利;(2)儲蓄或者其他財產狀況,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和公開;(3)社會關系(包括親屬關系、朋友關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刺探和公開;(4)檔案材料應在合理范圍內使用;(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擾;(6)個人生活不受監視或騷擾;(7)通信、日記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開;(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擾、調查和公開,婚外性關系非關系社會利益,不得任意公開;(9)不愿讓他人知道的有關經歷和純屬個人私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予以公開;(10)其他與社會公益無關的個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狀況、婚姻狀況、宗教信仰等,非有正當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開。搜查是司法機關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過程中,采取的一項收集證據、查獲犯罪人的措施,是對他人隱私權的一種妨害,必須依法進行,否則就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2.非法搜查罪客觀要件
非法搜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行為。所謂搜查,是指搜索檢查,既包括對他人身體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對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檢查、挖掘等。
3.非法搜查罪主體要件
非法搜查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無論其是否是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也有人認為本罪是特殊主體,即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賦予偵查人員的特有權利,本罪正是為防止其濫用這一權利而規定的。實際上,無搜查權的人擅自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非法搜查,亦構成本罪。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作為司法人員,其濫用職權,實施本行為,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4.非法搜查罪主觀要件
非法搜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不能由間接故意或者過失構成。其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為了搜尋控告對方的“罪證”;有的是為了查找失竊的財物;有的是為了尋找離家出走的親人等,但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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