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8 14:51:3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86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證券的正常管理活動。我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申請登記程序、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的條件和審批程序,都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并通過法律授權給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券管理部門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依法進行審查、批準或者登記。負有審批或登記職責的上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嚴格依法辦事,按照法定條件進行審批或登記,才能保障國家對公司的正常監管活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建設的順利發展。若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公司設立、登記,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必將破壞國家對公司的正常監管活動,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此,刑法規定,對上述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這種瀆職行為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觀要件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對于公司的設立、登記以及股票、債券的發行、上市都規定了極為嚴格的條件。根據《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公司法》第76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
《證券法》第5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0/<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法》第16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證券法>第18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3)違反該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證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公司設立、登記申請以及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條件,即不得批準或登記。否則,如果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予以批準或登記,即可構成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行為人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的行為,必須因此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否則,即使實施了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的行為,但如沒有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或者雖有損失但不是重大損失,亦不能構成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否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是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所謂重大損失,主要是指造成巨大直接經濟損失的;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的等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準、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4)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w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公共財產的重大損失,通常是指瀆職行為已經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在司法實踐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雖然公共財產作為債權存在,但已無法實現債權的,可以認定為行為人的瀆職行為造成了經濟損失:(1)債務人已經法定程序被宣告破產;(2)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3)因行為人責任,致使超過訴訟時效;(4)有證據證明債權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三、主體要件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條所稱“有關主管部門”是指負責對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的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審核、批準或者登記的國家機關。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包括以下幾類人員:(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韻審批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國家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2)審批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3)審批以募股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4)公司設立的登記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一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5)審批股票發行的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6)審批股票上市的國務院或者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7)審批債券發行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本條第2款所稱上級部門,是廣義的,它既包括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級領導管理部門,也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的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有領導責任的部門。同時這里所說的上級部門,不僅僅是指上級部門的負責人,也包括在上級部門工作的具體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對公司的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是明知的,對非法批準、登記可能會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持放任態度。過失不構成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至于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于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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