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8 13:34:4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秩序。所謂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指法律、行政法規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法律、行政法規是我國法律淵源效力等級比較高的兩個層次。法律,在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中僅指狹義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指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會關系的法律,根據憲法第62條第(3)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如刑法、民法和訴訟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根據憲法第67條第(2)項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是指規定和調整由基本法律調整以外的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的法律,如商標法、專利法等。行政法規,根據憲法第89條第(1)項的規定,指國務院根據且為了實施憲法和法律,制定和頒布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如外匯管理暫行條例、金銀管理條例等。煽動暴力抗拒的法律、行政法規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已經頒布尚未施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例如某人對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不滿,在看到報紙發布的法律條文后即煽動群眾,該法一旦施行即以暴力抗拒其實施,即屬煽動暴力抗拒已經頒布但尚未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
二、客觀要件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煽動,即煽惑、鼓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的行為。煽動的方式,包括用語言、文字、圖形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或者利用演說、張貼、散發、郵寄等形式,煽惑、鼓動群眾以暴力方式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所指群眾,一般應理解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數人,也就是說煽動的對象至少是三人,否則不構成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實踐中掌握被煽動的“群眾”,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機械地以人數多少衡量,應強調從被煽動人的范圍和煽動行為指向對象上進行判斷。如果行為人煽動一兩個人去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被煽動的人構成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而原先的煽動者不構成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如果原先煽動的人煽動的目的在于誘起他人產生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犯罪意圖,則應根據第29條以教唆犯論處。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強制性手段;“抗拒”,指抵抗、拒絕,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公民的守法義務,并公然對抗并拒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施行。
三、主體要件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掏,即行為人實施煽動行為,其目的在于混淆視聽,蠱惑人心,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去律、行政法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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