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1-01-01 13:36:5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7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挪用資金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二、客觀要件
挪用資金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該挪用行為的特征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其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于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
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所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千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1)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理、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理、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三、主體要件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工作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于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主觀要件
挪用資金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并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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