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5:30:4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辯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較大數額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的行為。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理。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他人實現,在所不問。威脅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例如,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向司法機關告發進行威脅索取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威脅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使用語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動作手勢;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脅的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然后為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財產,進而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處分財產,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是因為恐懼而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還可以是與被害人有特別關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財產處分意思交付財產。行為人敲詐勒索數額較小的公私財物的,不以犯罪論處。
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根據2013年4月2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000元至5000元為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3萬元至10萬元為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30萬元至50萬元為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并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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