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主體和主觀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5:14:1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盜竊罪的主體和主觀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依原刑法,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少年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法修改取消了此規定。單位組織、指使盜竊,符合本條及《解釋》規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盜竊罪故意的內容包括:(1)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財物。行為人只要依據一般的認識能力和社會常識,推知該物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誰,并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車,河中一群暫時無人看管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為人過失地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物取走,在發現之后予以返還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內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圖,不成立盜竊罪。(2)對盜竊后果的預見。如進入銀行偷保險柜,就意圖盜竊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財物。進入博物館就意圖偷文物。這樣的犯意,表明了盜竊犯意圖給社會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解釋》規定: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2)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占有不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為第三者或集體占有。對非法竊取并占為己有的財物,隨后又將其毀棄、贈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對財物的處理問題,改變不了其非法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性質,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如果對某種財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無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準備歸還的,不能構成盜竊罪。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將這一情況作為情節考慮。有一些偷汽車的案件即屬此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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