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認定與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7 14:12:4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3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認定與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是指違反國家證券管理法規,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
1、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行為人雖然具有以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標準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實現來判定。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實施了偽造或者變造國家證券的行為并且達到了數額較大,即就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則不影響其既遂成立。如果數額較大的國家有價證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偽造、變造出來,即偽造、變造行為雖已開始實施但未完畢的,則構成未遂。
2、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與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的界限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必須具有偽造或變造的行為,如果沒有偽造或變造的行為而是將失效的國家有價證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謊稱為有價證券騙取他人錢財的,則構成詐騙罪而不是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行為人如果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后又用之去騙取他人錢財的,則同時觸犯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與有價證券詐騙罪,對之應按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罰。
3、犯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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