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7 13:46:0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和他人對信用卡信息資料所享有的隱私權。偽造信用卡的最后也是最關鍵的環節,是在信用卡的磁條上寫人事先非法獲取的他人信用卡的磁條信息。這是一組有關發卡行代碼、持卡人賬戶、賬號、密碼等內容的加密電子數據。通常由發卡行在發卡時使用專用設備寫入信用卡的磁條中,作為POS機、ATM機等終端機識別合法用戶的依據。沒有這些信息,信用卡是無法使用的。正因如此,持卡人信用卡磁條信息就成為信用卡偽造集團千方百計獲取的目標。實踐中,非法獲取或者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最后基本上都流向犯罪集團用于偽造信用卡,但要查明行為人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就是要用于偽造信用卡,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人與偽造信用卡者之間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但很難查證,本罪的設立有利于從源頭上打擊信用卡犯罪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量巨大”。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由于工作上的便利,可以很容易地接觸到客戶的信用卡信息資料,負有為客戶保守秘密的義務。但有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經不起金錢誘惑和腐蝕拉攏,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這樣做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因此,本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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