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20-11-22 22:38:2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的發票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發票,既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普通發票。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單位或個人開具的由國家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收款或付款憑證。
本法第209條明確規定了非法制造和購買、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犯罪行為及應受的罰責。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中,行為人可能既實施了非法制造的行為,又實施了出售行為,也可能只實施了非法制造行為,而不出售,而是無償贈送他人供他人利用,也可能只實施非法制造行為,而沒有參與非法出售活動。對這些不同的情況,可能出現三個罪名選擇適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非法制造發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該法條對可能處于連續犯罪狀態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發票的行為進行界定。然而,由于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據收集的實際情況,極可能出現認定非法制造發票罪證據不足,而非法制造的發票尚未出售或部分出售的狀況,若僅以未遂犯罪來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刑,則顯失公允,為保證依法、合理地打擊非法持有偽造發票的行為,應對“持有、使用非法制造的發票”的行為立法。《刑法修正案(八)》在本條專門規定了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增設“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理由是:首先,該行為是侵害了國家的重要經濟利益給國家重要經濟利益造成重大侵害的經濟危害行為,達到了相當嚴重程度的社會危害性,也是必須制止的,并且實施該種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以貪利性為目的,其主觀責任達到了應受刑罰懲罰的目的,對該行為不經國家刑罰予以懲處,就不足以有效地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其次,本法第3條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明確指出:“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對某一種具體的犯罪行為必須做到罪名的明確(包括該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的明確和應受向罰責的明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行為。持有,不僅僅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有偽造的發票,而且包括行為人自己在家中、案發處保存有偽造發票等行為。即凡是行為人將偽造的發票置于自己實際上的支配之下的,無論其是否實際上持有偽造的發票,均可認定為持有,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是行為犯,有持有行為的,即為犯罪即遂。
持有偽造的發票,只有“數量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第3條,明知虛報注冊資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復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超過法定出資期限,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的;
(3)為進行違法活動而注冊的。
5.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單位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過失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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