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國旗、國徽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06 15:01:5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5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侮辱國旗、國徽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侮辱國旗、國徽罪的客體
侮辱國旗、國徽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旗、國徽的管理制度和國家的尊嚴。國旗、國徽是一個國家主權和尊嚴的象征,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國徽。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是對國家尊嚴和公民愛國感情的損害,必須予以懲處。
侮辱國旗、國徽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旗、國徽。根據《國旗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根據《國徽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制作要以《國旗法》所附《國旗制法說明》規定的規格為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制作要以《國徽法》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制作說明》規定的規格為標準。除此之外的其他旗幟、標志或圖案,或者外國國旗等都不是本罪的犯罪對象。
二、侮辱國旗、國徽罪的客觀方面
侮辱國旗、國徽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公眾場合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行為。
(一)“公眾場合”的認定
所謂公眾場合,是指法律上有規定的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具有社交意義的場合。對公眾場合的界定應注意地點因素和人員因素。如果在法律規定為公共場所的地點實施侮辱行為,不論在場人數多少都應成立本罪;如果在法律規定的公共場所以外的場合實施侮辱行為的,就要對場合所具有的社交性進行分析。例如,同樣是自己的家中,如果行為人在幾名近親屬面前侮辱國旗、國徽的,不應成立本罪;但如果行為人在家中舉辦舞會,邀請了社會上的朋友、同事甚至外國人,并在舞會上實施侮辱國旗、國徽行為的,則構成本罪,因為此時的舞會已具有社交性質。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舞會邀請的人數較少,只是四五個人的私人舞會且沒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應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不以犯罪論處,這就是對人員因素的考慮。
(1)法律上規定的公共場所,其具體為:第一,根據《國旗法》第5N11條、《國徽法》第4條和第5條規定的需要升掛國旗、懸掛國徽的場所,如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外交部;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等等。第二,根據《刑法》第290條和第291條的規定,屬于公共場所的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車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或者其他公共場所。
(2)具有社交性質的其他場合,如婚禮、舞會、會議場所等。這里值得注意的問題是,互聯網是否屬于公眾場合?如公共網絡空間中的聊天室、各種論壇、虛擬社區等。我們認為,互聯網應該屬于公眾場合,其仍屬于在大庭廣眾之下,而且由于互聯網的便捷性、普及性、公開性,在互聯網上實施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所造成的影響更為惡劣。對于各種局域網是否應屬公眾場合的問題,仍應以局域網的參加人員的人數與局域網本身具有的社會性程度進行判斷,如果是兩三臺計算機建立的局域網就不宜認定為公眾場合;如果是在網吧內建立的局域網就可以認定為公眾場合。
(二)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進行侮辱
所謂侮辱,是以損害、貶低國家尊嚴、榮譽為目的,通過各種手段破壞國旗、國徽的完整性、整潔性和嚴肅性的行為。
所謂焚燒,是指直接點燃或借助于其他燃燒器具使國旗、國徽燃燒,如果國旗、國徽的物質載體不易燃燒,將國旗、國徽置于火焰中烘烤也應屬于焚燒行為。
所謂毀損,是指用手或者借助其他外力,以撕、割、剜、搗、剪、砸、劈等方法使國旗、國徽整體變殘、變形、缺損而喪失原來面貌或完全成為碎片。
所謂涂劃,是指用涂料、顏料等有色物品在國旗、國徽上任意涂抹,或者用污物弄臟國旗、國徽,以破壞國旗、國徽的嚴肅性、整潔性。
所謂玷污,是指利用涂抹糞便、薰煙等方式使國旗、國徽污垢不堪,玷污主要破壞了國旗、國徽的神圣性。
所謂踐踏,是指采取腳踏、車輪碾壓、獸蹄踩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
其他方式,是指除上述五種方式以外的其他能使國旗、國徽受到侮辱的方法,如將國旗、國徽倒掛;在國旗、國徽上附著其他物品;在計算機上利用各種軟件對國旗、國徽進行侮辱性編輯等行為。①這里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利用文字對國旗、國徽進行侮辱性描寫或者在公眾場合對國旗、國徽進行辱罵等語言攻擊是否構成本罪?對此我們持肯定的觀點,但在定罪時應嚴格遵守《刑法》第13條的規定,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三、侮辱國旗、國徽罪的主體
侮辱國旗、國徽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如果單位有侮辱國旗、國徽行為的,只能對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自然人共同犯罪的法理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對單位追究刑事責任。
四、侮辱國旗、國徽罪的主觀方面
侮辱國旗、國徽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損害國家尊嚴而故意實施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或其他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在司法實務中,無論是積極追求侮辱國旗、國徽目的的直接故意,還是對此持放任心理態度的間接故意,都可成立本罪,行為人因過失或者不知道我國國旗、國徽的圖案而實施了侮辱國旗、國徽行為的,不成立本罪。
對于本罪主觀方面是否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存在肯定與否定相互對立的觀點。應該說,在理論上間接故意是存在的,如為了出風頭,明知其行為會侮辱國旗、國徽而仍實施,以致國旗、國徽被侮辱。但考慮到《國旗法》和《國徽法》規定,情節較輕的一般違法行為不認為是犯罪,因而間接故意造成國旗、國徽被侮辱的行為一般來說可視為情節較輕的情況而不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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