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27 13:31:1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7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客體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管理制度。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1條的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有關機關因工作需要確需使用的,須經合法授權或者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例如,《國家安全法》第10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但是,在實踐中,一些人出于政治、經濟和其他目的,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竊取政治、經濟秘密以及公民的隱私,擾亂社會正常的管理秩序。對這種行為如不予以刑事制裁,必將導致社會秩序的嚴重混亂,危害國家安全和人民利益。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犯罪對象是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所謂竊聽,是指秘密監聽、偷錄他人言談、動靜。竊聽既包括行為人親自偷聽,也包括行為人利用各種技術器材、設備偷聽、偷錄。所謂竊照,是指使用照相器材、設備,對竊照對象的形象或者活動進行秘密攝錄。因此,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指具有竊聽、竊照功能,并專門用于竊聽、竊照活動的器材。根據《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20條的規定,只有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屬于專用間諜器材。這也就是說,非暗藏式的攝錄器材、設備不屬于本罪的犯罪對象。在實踐中,有的暗藏式竊照機表面看似普通的黑色公文包,但在拉鏈處暗藏針孔攝像頭和小型無線電遙控器,包內藏有攝像設備和無線發射裝置。這樣即使相隔很遠,偷拍者也能暗自遙控操作,進行秘密拍攝。
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客觀方面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所謂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包括無權使用的人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以及有權使用的人違反規定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是用來進行秘密監聽、錄音、拍攝影像的專用工具,所以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實際上是指利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進行竊聽、竊照活動。如果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公開錄音、拍攝影像的,盡管其持有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行為可能是非法的,但其使用行為的性質不屬于本罪所指的“非法使用”。
本罪屬結果犯,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本罪。所謂嚴重后果,一般是指由于行為人非法竊聽、竊照行為而導致他人精神失常、家庭破裂、被害人自殺身亡或造成傷殘,或者導致被害單位經濟情報、信息泄露,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情形。
三、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主體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四、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主觀方面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多具有探聽他人隱私、秘密,損害他人名譽、聲譽的目的。其動機有的是出于泄憤報復,有的是出于好奇,有的是貪圖經濟利益等,但動機如何并不影響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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