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27 13:04:1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南京刑事辯護律師整理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客體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當今世界仍存在許多的矛盾和不穩定因素,全球“技術戰”、“貿易戰”日趨激烈,獲取他國秘密已成為各國科技、經濟、軍事等各個領域競爭的重要手段。因此,保證國家秘密的安全,不僅關系到我國的長治久安和人民的利益,而且影響到我國在國際事務中的地位。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危害性極大,必須依法予以懲處。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秘密。根據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上述規定的,也屬于國家秘密。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其范圍主要包括:(1)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7)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客觀方面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
所謂竊取,是指采取秘密的方式,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竊取的形式主要包括:直接竊取國家秘密文件;通過計算機竊取國家秘密;通過電磁波竊取國家秘密;采用照相、攝像的方式偷拍國家秘密;等等。
所謂刺探,是指行為人針對掌握國家秘密的人,暗中采取各種途徑、手段偵聽、收集國家秘密的行為。例如,利用與知密者的特殊關系向知密者探詢國家秘密;利用貿易洽談會、學術交流會等公開、合法形式探聽國家秘密;使用竊聽裝置、電子監控設備偵察國家秘密;等等。
所謂收買,是指用金錢、物質等方法,向掌握國家秘密的人交換國家秘密的行為。收買的形式有采用小恩小惠、低價收買的,也有采用重金收買、高價拉攏的。
所謂非法獲取,是指依法不應知悉、取得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從知悉、取得某項國家秘密的人那里知悉、取得該項國家秘密,或者雖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未經辦理手續取得該項國家秘密。
三、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主體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普通公民,還包括華僑以及港、澳、臺人員。
四、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主觀方面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秘密,卻仍采取以竊取、刺探、收買的方法非法獲取。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主觀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可能是為了金錢,有的可能是出于對國家政府或者某領導人的不滿,有的可能是為了出國等,但動機如何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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