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6-07-05 11:26:5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2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客體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管理秩序。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是為保證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需要而專門制作的。它既能表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又能保證人民警察執法的權威性、強制性和嚴肅性。為此,國家對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生產、買賣和使用等都作了嚴格的規定。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謀取不法利益,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必然破壞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管理秩序,擾亂國家對人民警察隊伍的管理活動,導致人民群眾對人民警察真假難辨,嚴重損害人民警察的形象、聲譽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因此,必須嚴懲這類違法犯罪行為。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侵犯的對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
(一)“人民警察專用標志”的認定
所謂人民警察專用標志,是指為便于公眾識別,用來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用于公安工作的場所、車輛等的外形標記。人民警察專用標志主要包括:
(1)人民警察制式服裝,通常簡稱為制服,是指國家專門為人民警察制作、只能由人民警察穿戴的規定式樣的服裝。人民警察制式服裝作為統一整體,包括帽徽、紐扣、領帶、領帶卡等制式服裝上的一般附帶物。
(2)人民警察車輛號牌,即公安機關車輛專用的牌照。
(3)其他專用標志,主要包括警銜標志和警燈、警用警報器等專用標志。警銜標志雖佩戴在服裝上,但各種銜級的警察標志不一,而且警校學員的制式服裝上一般沒有警銜,因而屬于人民警察制式服裝以外的其他專用標志。
(二)“警械”的認定
所謂警械,是指人民警察在執行逮捕、拘留、押解等工作,或者從事執勤、巡邏、處理治安案件等警務活動時,按照規定裝配、使用的警用器械。
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客觀方面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
這里的“非法”,是指違反國家關于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法律、法規,如《人民警察法》第36條的規定等。根據有關規定,警用裝備由國家指定的工廠生產,并且生產應按計劃進行。對獲準生產警用裝備的,公安部按年度發文指定或頒發定點生產許可證。除經公安機關批準的單位以外,嚴禁任何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私自生產、銷售警械、警車、警燈、警用警報器、警服等及其仿制品。因此,未取得生產、銷售警用裝備的合法授權,或雖取得合法授權,但違反規定進行生產、銷售的,均屬于非法行為。
非法生產,是指無警用裝備生產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制造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或者雖然有警用裝備生產權,但超過有關部門的訂貨數量制造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行為。非法生產具體可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1)非指定和委托生產警用裝備的單位、個人生產警用裝備的;(2)雖是定點生產的企業,但不遵守公安部下達的指標擅自計劃外生產的;(3)曾經被指定或委托的生產企業,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原委托事項已完成,或未取得年度生產許可證而生產警用裝備的。
非法買賣,包括非法購買和銷售,是指無權經營、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銷售、購買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或者有權銷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的單位或者個人,向無權購買者銷售的行為。
情節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多次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專用標志、警械的;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專用標志、警械數量較大的;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專用標志、警械獲取較大非法利益的;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專用標志、警械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等等。
三、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主體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主觀方面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權生產、銷售、使用警用裝備,而仍擅自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行為人的動機一般是出于牟利,也有的是出于為便利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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