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與主觀方面
發表時間:2017-10-23 11:17:39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9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與主觀方面,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照《刑法》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能構成本罪。在司法實踐中,本罪主體根據客觀行為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中,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犯罪主體通常是:(1)從土地所有權主體處取得國有或者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具體包括:一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二是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三是以承包經營方式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2)從土地使用權主體處取得國有或者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具體包括:一是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二是以轉讓方式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三是因破產、兼并等法律所明確規定的原因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倒賣土地使用權的犯罪主體,除上述兩類主體外,還包括沒有土地使用權而從事土地使用權非法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以牟利為目的。如果沒有牟利的目的,就不能認定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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