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客體與客觀方面
發表時間:2017-10-23 11:18:1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4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客體與客觀方面,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人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和繼承。劃撥土地使用權在補辦出讓手續、補繳或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后,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有拍賣、招標和協議三種方式。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如出售、交換、贈與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一級市場,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二級市場。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國家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將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無償地轉移給建設用地者。土地使用者以無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需要支付給原土地使用者拆遷安置及各項補償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4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國家嚴禁以任何形式轉讓土地所有權,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顯然是對國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嚴重侵犯。
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
2001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規定,《刑法》第228條、第342條、第410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定。據此解釋,《刑法》第228條規定的“土地管理法規”僅包括兩個層次的法律文件,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地方法規均不在此列。土地管理法規,是以《土地管理法》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規,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的通知》等。
(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
非法轉讓,是指行為人將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方式、方法、條件或者程序轉手賣給他人的行為。
《土地管理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嚴格依法進行。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倒賣,是指行為人以轉手出賣之目的而買人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將土地使用權非法出賣給他人,或者為了出賣而向他人收買、租借土地使用權等行為。有的是明碼標價予以出賣;有的則是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的買賣,如明里購買他人的廠房,暗里則是購買廠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權;借買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宅基地使用權之實等。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分非法轉讓與倒賣,二者有其各自特定的內涵和外延,前者行為非法性體現在其轉讓方式、方法、條件或程序等違法性上;對于后者而言,其出售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在形式上可能完全符合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但因其在購人土地使用權階段即有轉手加價賣出牟取非法利益之不法目的,故而其出售行為仍具有非法性。更進一步說,其行為整體的非法性于其購入土地使用權階段即已產生。
本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
以上就是關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客體與客觀方面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