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主體與主觀方面
發表時間:2017-10-23 11:07:1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5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主體與主觀方面,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具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業戶和沒有營業執照的個人。簡言之,注冊商標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承印注冊商標的資格,或者沒有得到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委托或許可,或者超出了注冊商標所有人委托印制的數量,而仍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過失不構成本罪,即如果行為人不知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而制造,或者不知自己銷售的是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都不可能成立本罪。
至于本罪的目的是否必須為謀取非法的經濟利益,《刑法》第215條的罪狀表述對此并未明確。應當承認,在現實生活中,無論是偽造、擅自制造,還是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行為人多是為了從中獲取經濟利益,其行為本身也反映了行為人主觀上明顯的故意。筆者認為,基于本罪為選擇性罪名的特點,不應一概而論,本罪的三種行為方式實際可以概括為兩種,即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和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就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而言,正如前文所述,商品所有權轉移及轉移的有償性是銷售的本質特征。因此,行為人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主觀上應具有營利目的。而就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而言,也確有一些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為了詆毀其他市場競爭主體的名譽或聲譽,非法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在一些質量低劣的產品上或服務中使用,以達到不正當競爭的目的,這種情況下其直接的犯罪目的不是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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