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客觀方面
發表時間:2017-10-23 11:07:4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7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客觀方面,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
具體說來,本罪的實行行為包括三種情形: (1)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2)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3)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在上述三種行為方式中,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統稱為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但二者之間存在不同,否則,立法者沒有必要在罪狀中并列兩種不同的行為方式。筆者認為,所謂偽造,是指沒有注冊商標標識印制權的行為人,仿照他人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制造出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虛假的注冊商標標識。偽造的主體是沒有注冊商標標識制造權的單位或個人。擅自制造必須以制造者有印制商標標識的經營權和受商標所有人委托這兩個條件同時存在為前提,只有具有印制商標標識經營權的單位或個人,在商標所有人委托其印制商標標識后,超出規定印制商標標識的行為才能稱之為擅自制造,除此以外的非法制造行為均屬偽造。這樣的區分方法不但抓住了問題的關鍵所在,而且清晰明了,易于在司法實踐中為司法工作人員所掌握和運用。
本罪的第三種行為方式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這里的“銷售”,包括批發、零售以及市場銷售與內部銷售。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的通說一般認為,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是指以獲取非法營利為目的,故意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因為所謂銷售,是指將商品的所有權有償出讓給他人。商品所有權轉移及轉移的有償性是銷售的本質特征。
本罪的客觀方面還要求行為人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情節嚴重。對于什么樣的行為是情節嚴重的行為,立法中沒有具體規定。為此,2004年《解釋》和《立案追訴標準(二)》對“情節嚴重”的標準作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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