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0-23 10:46:0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2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權益和社會管理秩序,其中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權益是主要客體,它決定了本罪性質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之類罪,社會管理秩序為次要客體。未成年人身心處于發育時期,為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提供積極健康的社會環境意義重大。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發展,侵害了他們的身心健康權益。同時,由于未成年人參與、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阻礙了和諧社會的構建。因此,本罪也侵犯了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未成年人”,也即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既包括普通的未成
年人,也包括身心殘疾的未成年人。
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一定的方式將未成年人組織起來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組織,就是有目的、系統地集合起來。在這里,組織,是指對未成年人進行誘騙、脅迫,并使他們集合起來,成立幫派團伙,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實施敲詐勒索、搶奪、故意傷害等不法侵害,或者在大型商貿區域、繁華地帶實施盜竊、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而把所有違法所得都上交給這些幕后組織者(犯罪人)。在一些大的團伙中,每個人分工明確,配合密切。有專管內勤的“管家”,有負責培訓的“教練”,有負責“公關”的“外聯”,有負責懲罰的“打手”。①在這個違法犯罪組織中,一般每人每天都會被分配一定的任務量,超額完成,會受到“表揚”;沒有完成,會受到相應“處罰”。處罰的方式,可能是挨一頓餓,也可能是挨一頓打。由于參加團伙的未成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很差,也缺乏必要的生存技能,因此,對團伙能夠提供基本的食宿產生了依賴心理,一些未成年人就是受到體罰,也愿意繼續留下來。因此,組織往往較為嚴密。因而,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社會的和諧有很大的破壞作用。
【案例】16歲的劉某是某鎮的一位少年。父母由于忙于生計,對他從小就缺乏教育管理。2002年讀完小學的劉某便輟學在家,開始了流浪生活。然而,在社會上游蕩的劉某卻被販毒分子盯上了。2004年6月1日,本是一個歡樂的兒童節,但迎接劉某的卻是一份判決書。某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協助他人販賣毒品海洛因給他人吸毒,其行為確已構成了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的辯護人提出劉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犯罪,且認罪態度較好的辯護意見成立,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判決被告人劉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隨著販毒分子販毒手段的多樣化,他們為了逃避法律的懲罰,便打起了未成年人的主意,利用他們來販毒。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又缺乏法律知識,不了解毒品的危害。若父母再疏于管理,就很容易使青少年成為犯罪分子的販毒工具,走上犯罪的道路。本案就是這種販毒案件的典型。所以,整個社會和父母應加強對孩子法律知識的教育,關心他們的內心世界,使他們知道毒品的危害,遠離毒品,并防范被毒品犯罪分子利用。
販毒行為在《刑法》中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本案中劉某的行為確已構成了販賣毒品罪,但從本質上講,他是被組織者,在毒販的組織下,他實施了販賣毒品的行為。可見,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行為,不僅會給社會造成傷害,也會給未成年人造成傷害。
三、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
構成本罪。
四、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組織的是未成年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活動,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權益和社會管理秩序而實施該犯罪行為。構成本罪往往具有牟利的目的,但不以牟利為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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