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含義
發(fā)表時間:2017-10-13 14:01:0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2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含義,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從輕處罰
根據1997年《刑法》第62條的規(guī)定,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從輕處罰并不意味著只能在法定刑的中間線以下判處刑罰。被告人是否已經從輕處罰,只有在一定的參照系中才能看得出來。換言之,首先,法官應當設想犯罪情節(jié)類似的既遂案件應當如何處刑;然后以此作為基準刑,在此基準刑之下量刑,才屬于從輕處罰。例如,行為人強奸未遂,需要從輕處罰時,法官首先考慮情節(jié)類似的強奸既遂案件應如何處刑,假設法官認為一般需要處刑8年,那么,在8年以下對被告人判處刑罰,就屬于從輕處罰了。由此可見,是否從輕處罰,與是否在法定刑的中間線以下判處刑罰是無關的。
(二)減輕處罰
根據1997年《刑法》第63條第1款的規(guī)定,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減輕處罰在實務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里的“法定刑”是指根據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應選擇的法定刑,而不是泛指法定最高刑。這里的“以下”不包含本數,否則減輕處罰和從輕處罰將沒有區(qū)別。例如,盜竊數額巨大時,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需要減輕處罰,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這一幅度內進行量刑(不含3年本身)。
第二,為了與免除處罰相區(qū)別,減輕處罰時一般應對被告人判處一定刑罰。問題在于,如果法定最低刑為管制時,對被告人如何減輕處罰?南京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從罪刑法定原則出發(fā),既然在管制之下再無其他主刑,就應當對被告人免除處罰。有學者認為,最低刑為管制時,可選擇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附加刑。①然而,對分則各罪能否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必須存在刑法分則的明文規(guī)定。在刑法并無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規(guī)定時,在減輕處罰的情況下對被告人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嫌疑。當處罰的量為零時,也屬于減輕處罰,這是減輕處罰的極限。因此,在特定情形下,減輕處罰可不判處被告人刑罰。雖然這可能意味著“減輕處罰”變成了“免除處罰”,但是,這是減輕處罰的極端例外情形。
第三,當某一罪名存在數個量刑幅度時,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這里的“量刑幅度”是指刑法分則條文中以分號為單位的處刑規(guī)定,每一個分號前的處刑規(guī)定為一個量刑幅度。例如,《刑法》第207條規(guī)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該條中,以分號為單位,有3個量刑幅度。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數量巨大,應當減輕處罰時,只能在“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中進行處罰。
第四,減輕處罰時,肯定不能無限減輕。關于減輕的幅度問題,是否需要按照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無期徒刑、死刑9個等級,每次只能減輕一個等級,對此學界基本持肯定意見。
但就實務來看,法院雖然認為減輕處罰時存在減輕的限度,但減輕的限度與等級無關。關于減輕的最大限度,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guī)定:“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這一規(guī)定符合國際慣例,是合理的。
第五,在處罰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時,從輕、減輕處罰不僅意味著對主刑的從輕、減輕處罰,而且,對于附加刑同樣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僅對主刑從輕、減輕處罰,不對附加刑進行從輕、減輕處罰是錯誤的。
(三)免除處罰
免除處罰在實務上較為簡單,即免除刑罰處罰,既免除主刑,也免除附加刑。免除處罰與可對被告人采用非刑罰處罰措施并不矛盾。根據《刑法》第37條的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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