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停止形態認定
發表時間:2014-11-12 23:36:1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4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詐騙罪的停止形態認定,希望能幫助大家。
詐騙罪的停止形態認定
1.詐騙罪的著手與既遂的標志。詐騙罪以開始實施欺詐行為為著手,以行為人控制所騙財物為既遂標志?!度珖ㄔ簩徖斫洕缸锇讣ぷ髯剷o要》規定,“貪污罪是一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性職務犯罪,與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一樣,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作為區分貪污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這一司法解釋性文件明確地表明了在詐騙罪既遂標準問題上采取控制說的立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這一規定明確地肯定了詐騙罪犯罪未遂的可罰性。2.計算機詐騙的著手與既遂的標志。隨著計算機、互聯網的普及,通過計算機、互聯網實施的詐騙犯罪也日益增多?!?a href="http://www.importcostumes.com/flfg/3579.html">刑法》第287條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2000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4條規定,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計算機詐騙案件的停止形態存在許多與普通詐騙案件不同的特征。南京刑事律師認為,日本刑法理論和實務在認定計算機詐騙著手與既遂標志的做法值得借鑒?!度毡拘谭ǖ洹返?46條之二規定了“使用電子計算機詐騙罪”:“除前條規定外,向他人處理事務使用的電子計算機輸入虛偽信息或者不正當指令,從而制作與財產權的得失或者變更有關的不真實的電磁記錄,或者提供與財產權的得失、變更有關的虛偽電磁記錄給他人處理事務使用,取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或者使他人取得的,處十年以下懲役。”第一,著手。對該條前段規定的行為,即“向他人處理事務使用的電子計算機輸入虛偽信息或者不正當指令,從而制作與財產權的得失或者變更有關的不真實的電磁記錄”,應當以向計算機輸入虛偽的信息或不正當的指令時作為著手的時間;對該條后段規定的行為,即“提供與財產權的得失、變更有關的虛偽電磁記錄給他人處理事務使用”,應當以把處理事務用的虛偽的電磁記錄提供給他人時為著手。第二,既遂。既遂時間以作出不實的電磁記錄或者把處理事務用的虛偽的電磁記錄提供給他人,取得了財產上的不法利益之時為準。具體地說,通過計算機非法把他人的錢財轉到自己賬戶的場合,轉入時即為既遂;但如果是轉到非共同犯罪人的第三人賬戶的場合,只有拿到第三人的印鑒、存折、現金卡而可以從該賬戶上取得這些錢款時才是既遂。
3.詐騙罪的加重構成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刑法》第266條為詐騙罪規定了三個量刑檔次,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一檔次所指情形是基本構成,其他兩個檔次所指情形是加重構成。根據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情節犯不存在未完成形態。因此,需要討論的是只有數額而不存在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南京刑事律師認為,像搶劫罪一樣,詐騙罪的加重構成同樣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即行為人明確地以加重構成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為對象,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詐騙到任何財物、所騙取的財物數額較小或者未達到預期數額檔次的,應當以犯罪未遂論處,以相應加重構成的量刑檔次為基準進行處罰;而不能不以犯罪論處或者以基本構成、次級加重構成的量刑檔次為基準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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