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及未遂定義及犯處罰原則
發表時間:2020-04-27 21:15:0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31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事務帶來主題是關于:犯罪預備及未遂定義及犯處罰原則,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于犯罪預備的定義及對預備犯處罰原則的規定。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于犯罪預備定義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犯罪預備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具有兩個主要特征: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形成了對預備犯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二是犯罪預備是為實行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準備工具”是指準備為實施犯罪所必需的作案工具和其他物品。“準備”包括收集、購買、制造,以及非法獲取等活動。“制造條件”是指除準備犯罪工具和其他物品以外的其他為順利進行犯罪活動,達到犯罪目的而創造條件的行為。從準備工具對實施犯罪所起的作用來看,準備犯罪工具也是為實施犯罪制造條件。準備工具、制造條件,都是著手實施犯罪之前,準備犯罪的行為,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
第二款是關于對預備犯處罰原則的規定。本款包含兩層意思:1.對預備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因為其社會危害性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是一致的;2.對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由于預備犯僅處于犯罪的預備階段,犯罪結果尚未發生,其社會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對預備犯的處罰要輕于既遂犯。但犯罪預備的預備情況,對實施犯罪,實現犯罪意圖的作用不同,其社會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本款規定,對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在認定犯罪預備行為時,應當注意劃清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別是:前者發生在行為人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之前;而后者發生在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之后,即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達到犯罪的目的。后者的危害性要大于前者。危害程度不同,處罰也應不同。注意劃清二者的界限,有利于正確適用刑罰,正確處理案件。
【犯罪未遂的定義及對未遂犯處罰原則】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于犯罪未遂的定義及對未遂犯處罰原則的規定。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于什么是犯罪未遂的規定。
根據本款的規定,犯罪未遂應當同時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是同犯罪預備相區別的主要標志。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表明行為人已經從犯罪預備階段進入實行階段,即行為人從為實施犯罪創造條件進人了開始完成犯罪故意的階段,其犯罪意圖已經通過著手實行的犯罪行為開始體現出來。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體現了具體犯罪構成主客觀要件的統一。
2.犯罪未得逞,即犯罪分子沒有實現本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的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主要標志。
本法分則對犯罪既遂規定了三種情況:一是要求有犯罪分子所追求的損害結果發生,如殺人罪的既遂,必須有被害者死亡的結果;二是要求犯罪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和破壞交通設施罪,只要造成了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狀態的,就構成犯罪既遂;三是不要求發生實際損害結果,只要完成了法定的犯罪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如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罪,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罪,只要實施了法定的危害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相區別的主要標志。所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一切原因。它既包括外界的客觀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障礙、客觀情況的變化等,也包括犯罪分子本人的原因,如對自己實施犯罪的能力、方法、手段估計不足,對事實判斷錯誤等。犯罪未得逞是違背犯罪分子的意志的;如果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繼續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屬于自動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根據本款的規定,犯罪未遂應當同時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是同犯罪預備相區別的主要標志。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表明行為人已經從犯罪預備階段進入實行階段,即行為人從為實施犯罪創造條件進人了開始完成犯罪故意的階段,其犯罪意圖已經通過著手實行的犯罪行為開始體現出來。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體現了具體犯罪構成主客觀要件的統一。
2.犯罪未得逞,即犯罪分子沒有實現本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的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主要標志。
本法分則對犯罪既遂規定了三種情況:一是要求有犯罪分子所追求的損害結果發生,如殺人罪的既遂,必須有被害者死亡的結果;二是要求犯罪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和破壞交通設施罪,只要造成了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狀態的,就構成犯罪既遂;三是不要求發生實際損害結果,只要完成了法定的犯罪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如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罪,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罪,只要實施了法定的危害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相區別的主要標志。所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一切原因。它既包括外界的客觀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障礙、客觀情況的變化等,也包括犯罪分子本人的原因,如對自己實施犯罪的能力、方法、手段估計不足,對事實判斷錯誤等。犯罪未得逞是違背犯罪分子的意志的;如果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繼續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屬于自動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第二款是關于對未遂犯處罰原則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由于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能得逞,其社會危害性要小于犯罪既遂,因此,規定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因為在未遂的情況下,往往造成程度不同的危害后果,危害程度不同,處罰也應當不同。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是指不是一律必須從輕或減輕,而是由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從輕或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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